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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鉴定

海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开始于1981年4月,2002年1月经省司法厅审核批准成立了“青海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”,担负着全省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,始终遵循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,坚持“合法、中立、规范、及时”的原则,科学、客观、独立、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工作;2009年荣获国家司法部颁发的“全国司法鉴定先进集体”荣誉;鉴定所现有12名工作人员,其中:主任医师8名,副主任医师5名 ,司法鉴定人助理1名,均获得国家司法鉴定人资格,执业资质均符合规定要求;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有:

一. 法医精神病鉴定: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,法定能力(刑事责任能力、服刑能力、受审能力、诉讼能力、性防卫能力、作证能力)、精神障碍因果关系鉴定、精神医学鉴定、精神损伤程度、智能障碍问题进行鉴定。

二. 法学临床鉴定: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,主要内容包括:精神损伤与疾病和健康关系评定、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(精神和智能伤残)判断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(精神和智能伤残)判断、劳动能力评定、医疗纠纷鉴定、诈病(伤)及造作病(伤)鉴定。

三十多年来共鉴定各类案例1400余例,均能按照司法法律程序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,充分保护了精神病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,保证了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公正性、科学性。我鉴定所将一如既往地坚持“合法、中立、规范、及时”的原则,重事实、讲证据、遵守法律、法规,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进行鉴定工作,为维护司法公正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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